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載體如何確定?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載體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集成電路行政執法委員會(行政執法委員會)在指導案例行政裁決中確定了如下原則:確定布圖設計保護範圍的載體,以複製件或圖樣為基礎,以集成電路樣品為參考。 具體的,關於權利載體的效力認定問題,行政執法委員會認為:登記時尚未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以複製件或圖樣為准。登記時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複製件或圖樣能夠清晰完整地呈現布圖設計全部細節的,以複製件或圖樣為准;複製件或圖樣的細節不夠清晰,單獨依靠複製件或圖樣無法界定專有權保護範圍的情況下,集成電路樣品與複製件或圖樣呈現的布圖設計一致時,可以參考集成電路樣品來明確複製件或圖樣不清晰的細節。
天然物質是否可授予專利權? 人們從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態存在的物質,僅僅是一種發現,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 項規定的“科學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如果是首次從自然界分離或提取出來的物質,其結構、形態或者其他物理化學參數是現有技術中不曾認識的,並能被確切地表徵,且在產業上有利用價值,則該物質本身以及取得該物質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