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大陸智財權服務網
2025/10/23
Q:孫某原為受雇於丙公司並在其銷售崗位任職,於在職期間接觸並掌握丙公司的技術資訊與客戶資料,丙公司基此與孫某簽訂保密協議。而後,孫某自丙公司辭職,並自行成立丁公司,生產、銷售與丙公司的類似產品。經丙公司報案後,法院判決認定孫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此外,丙公司發現孫某在離職後曾短暫入職戊公司,而戊公司亦向丙公司的原有客戶銷售與丙公司產品功能相近的產品。丙公司基此對戊公司提起侵害商業秘密的賠償訴訟。戊公司則辯稱,其在錄用孫某時,已詢問其是否曾與丙公司訂立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及相關補償條款,孫某予以否認,故戊公司不存在侵權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試問,戊公司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5/10/23
Q:若一項發明創造是由人工智慧(AI)系統自主完成的,可以將AI列為專利發明人嗎?
2025/10/23
Q:自然人張某原為甲公司股東,後將其所持全部股份轉讓予乙公司。與此同時,張某與乙公司另行簽訂《技術轉讓合約》,約定張某將其擁有的某產品相關全部技術、工藝及行政許可等整體打包出售給乙公司,乙公司則一次性支付技術轉讓費。合約簽訂後,張某依約交付技術並供乙公司投入生產,然而乙公司卻未支付相應轉讓費用。張某遂基此訴請法院判決乙公司支付技術轉讓費。乙公司則辯稱,雙方簽訂《技術轉讓合約》並非真實意思表示,實質上是以技術轉讓費的名義支付股權轉讓溢價款,目的在於規避相關稅收,故張某無權依據《技術轉讓合約》向乙公司主張技術轉讓費。試問法院是否會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2025/09/23
Q:天然物質是否可授予專利權?
2025/09/23
Q:A公司與B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智能決策平臺軟體並提供維護服務,價款支付根據軟體開發階段共分為五期,其中A公司應在B公司完成第四階段工作後予以驗收並支付該期價款。第五期款項的支付時間則為系統驗收後六個月。2025年7月,A公司以項目存在重大品質問題為由單方發函終止合約,拒絕支付尾款。雙方就是否完成第四階段驗收發生爭議,B公司認為其在2025年1月完成上線試運行後,向A公司提交《上線試運行測試報告》以及雙方確認的階段交付工作成果,已明確提出驗收,且依合約約定,若有驗收不合格項目,A公司應於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B公司,逾期則視為驗收通過,故雙方已實際進入系統驗收後的運維工作階段;A公司則主張合約約定履約過程為用戶測試、上線、運維,最後才是項目驗收,至2025年1月合約履行僅處於測試階段,截至合約終止時,系統處於開發測試狀態,未進入運維階段。雙方就此訴至法院。

影音專區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智財權發展與
新知讓您完整掌握最新消息、國際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