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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Q:天然物質是否可授予專利權?
2025/09/23
Q:A公司與B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技術服務合約》,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智能決策平臺軟體並提供維護服務,價款支付根據軟體開發階段共分為五期,其中A公司應在B公司完成第四階段工作後予以驗收並支付該期價款。第五期款項的支付時間則為系統驗收後六個月。2025年7月,A公司以項目存在重大品質問題為由單方發函終止合約,拒絕支付尾款。雙方就是否完成第四階段驗收發生爭議,B公司認為其在2025年1月完成上線試運行後,向A公司提交《上線試運行測試報告》以及雙方確認的階段交付工作成果,已明確提出驗收,且依合約約定,若有驗收不合格項目,A公司應於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B公司,逾期則視為驗收通過,故雙方已實際進入系統驗收後的運維工作階段;A公司則主張合約約定履約過程為用戶測試、上線、運維,最後才是項目驗收,至2025年1月合約履行僅處於測試階段,截至合約終止時,系統處於開發測試狀態,未進入運維階段。雙方就此訴至法院。
2025/09/23
Q:甲公司研發並持有某化學物質的純化技術工藝流程技術,該流程包含大量的技術資訊,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技術方案。該技術用於甲公司的實際生產,為其創造了良好效益,甲公司亦對此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張某曾是甲公司員工,其離職加入乙公司,並成為乙公司的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同時使用類似的純化技術工藝流程指導乙公司生產產品並申請專利,涉案技術秘密由此被公開,甲公司認為其作為純化技術工藝流程之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被嚴重損害,遂將張某及乙公司共同訴至法院,主張張某違反保密義務向乙公司披露其掌握的純化技術工藝流程並允許乙公司使用,兩方共同侵害甲公司的技術秘密,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則認為,純化技術工藝流程的基礎技術理論已被學術論文公開,屬於為公眾所知悉的內容而非技術秘密,從而不構成侵權。試問甲公司的訴請是否能被法院支持?
2025/08/29
Q:A公司與B公司簽訂IC委託開發合同,由A公司委託B公司開發能實現量產的微處理器控制晶片,其中晶片技術成果的研發過程細分為八個階段,涵蓋涉案專用IC設計、製造、封裝測試全過程。前五階段研發任務涵蓋涉案IC設計、製造階段研發任務。完成上述設計研發階段後,A公司分期向B公司支付合約款。B公司在完成設計研發工作後向A公司交付用於檢測的流片(Tapeout,台灣稱下線)。A公司檢測流片後認為其未能符合產品規格定義書要求,並提出修改意見。B公司表示可通過金屬層修改解決,但並未再實施具體修改工作並交付新的流片。B公司認為其最初提交的晶片設計成果已實質滿足A公司的晶片使用需求,從而要求支付餘款,A公司拒絕支付。B公司遂訴至法院,A公司則主張其未支付合款的原因為B公司始終未按要求對流片進行修改,以使流片成果達到合約約定可以量產的程度,並基此主張違約責任。試問法院將如何認定?
2025/08/28
Q:臺灣申請人在大陸申請專利時,若有要求臺灣優先權,應注意哪些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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