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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0
Q:基於2024.1.20生效的中國專利法新實施細則(新細則)第36條申請優先權恢復需注意哪些事項?
2024/07/20
Q:C公司成功研發橡膠防老劑工藝並成為技術秘密權利人,該項技術能夠大量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並大為節省經營成本,屬於世界領先的技術秘密。C公司對該等技術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而後,C公司發現,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實際控制人E指使該公司兩名員工通過利誘C公司的技術人員從而竊取C公司的技術秘密,並將竊取到的技術秘密用於D公司建造、使用相關生產設備。然而,D公司因其他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犯罪案件而被判決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犯罪後,通過破產管轄、虛假訴訟等方式,轉移主要生產設備等方式阻礙本案進行,企圖轉移資產、逃脫責任。與此同時,E還另行設立新公司F公司,通過F公司取代D公司,以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並使用竊取的技術秘密生產侵權產品獲取巨額收入。C公司將E、F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E、F公司停止侵害、銷毀涉案生產設備,並要求E、F公司連帶賠償2億餘元。試問法院會否支持C公司的主張?
2024/07/20
Q:A公司與B公司就電器電控系統開發事宜簽訂技術委託開發合約,明確技術內容、設計要求和指標參數。B公司負責電控部分,其他如結構和機械由A公司自行開發。其中,B公司應於2023年1月將設計資料及輔助資料全數交付A公司。A公司應於4月完成資料驗收,驗收合格後,A公司應在期限內支付尾款。B公司如期交付資料後,A公司出具資料驗收報告,載明因B公司未能交付資料相關的源代碼、代碼釋義,A公司未能透過該等資料完成結構和機械開發,結論為交付資料不符合合約要求,不予通過驗收。B公司則提出異議,認為其僅需交付嵌入式軟體即已依約履行義務,A公司要求交付源代碼的要求屬於超越合約範圍,遂多次催告要求A公司按照合約約定予以驗收並支付尾款。A公司均予拒絕。B公司於7月發出解除合約通知,並以A公司違約為由將其訴至法院,主張A公司應支付尾款及違約金。試問B公司的訴請是否會被法院支持?
2024/06/21
Q:C公司於2017年發佈首款喚醒詞為「小兵同學」的人工智能音箱,並在其手機、電視等產品中搭載使用「小兵同學」喚醒詞的人工智能語音交互引擎。截至2020年,「小兵同學」累計被喚醒約300億次。劉某於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間,在不同商品類別上共申請註冊「小兵同學」等70餘枚商標。2021年,劉某向與C公司存在關聯關係的多家企業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害其「小兵同學」商標權的行為。同時,劉某與D公司在多家網站上發佈文章,稱「小兵同學將攜手智能家居和物聯網領域的專業製造商——D公司,共同為用戶打造舒適便捷的智能生活」。D公司並銷售使用劉某授權的「小兵同學」商標的運動手錶、鬧鐘等商品。C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和D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而劉某和D公司辯稱,「小兵同學」的註冊商標係善意註冊而非惡意搶註,且喚醒詞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權益。請問法院會支持誰的主張?
2024/06/21
Q:「S55」和「S56」是A公司多年培育而成的優良甘薯自交系品種,A公司利用「S55」為母本、「S56」為父本培育的「煙薯1000」甘薯雜交種於2015年取得植物新品種權。A公司未對外公開「S55」「S56」甘薯自交系品種,亦未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同時,A公司制定保密制度,規定公司的育種技術資料、育種樣品、育種親本、繁殖材料等屬於公司秘密,不得洩露。A公司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員工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應保守A公司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包含任職期間執行公司任務或利用公司條件資料完成的技術成果和商業成果。2020年,A公司認為B公司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S56」甘薯自交系品種,存在侵害A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遂對B公司提起訴訟。B公司反駁,「S56」是雜交種「煙薯1000」甘薯植物新品種的父本,「煙薯1000」作為審定品種,其審定公告記載,該品種於2009年選育而成,以「S55」為母本,以「S56」為父本雜交。因此「S56」已經為公眾所知悉,不屬於商業秘密。此外,「S56」是A公司公開銷售的產品,且A公司未採取足夠的保密措施防止「S56」為他人知悉,故「S56」不具備商業秘密要求的秘密性。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B公司的反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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