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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Q:甲公司為一家精密模具企業,通過與某歐美企業簽訂《專有技術授權協議》取得該歐美企業專有技術在中國大陸範圍內的獨家授權,用以生產模具產品,同時擁有對侵犯相關商業秘密的行為自行維權的權利。因該等模具產品涉及的技術秘密及積累形成的經營秘密具有極高的競爭價值,為保護該等秘密,甲公司採取簽訂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劃定保密生產廠房、限制設計圖存取權限等資料分級管控措施、與客戶簽署專項保密條款等方式構建多層級的保護體系。甲公司的高層主管李某自甲公司離職後,自行設立乙公司,並招攬甲公司的技術骨幹、銷售主管,生產與上述甲公司模具產品相同的產品,並以相同的技術為宣傳點向甲公司核心客戶低價傾銷。甲公司驚覺其產品技術參數、客戶採購週期、價格敏感閾值、折扣政策及終端用戶定制需求等資訊洩露,遂以李某、乙公司等主體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訴至法院,同時就模具產品的技術採取司法鑒定。李某、乙公司則主張,產品技術參數可通過公開文獻、產品拆解反向工程獲取,客戶資訊則具有公知性,兩者均不構成商業秘密。試問法院將如何裁判?
2025/06/24
Q: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若借用他人名義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2025/06/24
Q:A公司委託B公司開發積體電路晶片,雙方簽署《專用積體電路產品委託開發設計合約》,約定合約價款分多階段支付。惟B公司交付的階段性成果,即流片(晶圓代工廠進行製造的過程)存在部分功能缺陷、功耗過高等,其中多項技術參數未能達到合約約定的規格定義書要求。而後,雙方進一步就晶片金屬層的修改事項達成補充協議,同時約定原合約剩餘款項的支付時程隨晶片金屬層修改進度支付。期間經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遲未履行晶片金屬層的修改義務。A公司遂將B公司訴至法院,主張B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約、返還已支付費用並賠償另行高價採購替代晶片的損失;對此,B公司則認為A公司未足額支付合約價款的行為係其未能完成開發工作的根本原因,亦提起反訴並請求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剩餘的合約款項。試問法院將如何認定?
2025/05/21
Q:一件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在基於已核准的美國對應申請提出PPH請求並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是否還可以進一步修改權利要求?
2025/05/21
Q:A公司為一家從事汽車製造的高科技企業,2018年3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機器人開發合約》,合約約定B公司應根據雙方協商的技術條件為A公司開發一款新型機器人,機器人作為研發成果,應符合技術條件要求的性能參數,且以A公司對機器人性能參數現場驗收合格並提貨作為完成交付的條件。合約履行過程中,雙方共同組織機器人參與技術比賽,A公司發現機器人的多項性能指標未達到合約約定標準,遂拒絕進行驗收及支付剩餘貨款。B公司則提出雙方已經共同對機器人進行調試並參加技術比賽,其實際上已完成合約約定的全部交付義務,A公司應支付剩餘貨款及後續研發費用。試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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