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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Q:大陸涉外專利事務是否仍適應用強制專利代理
2024/04/19
Q:A公司委託B公司進行辦公軟體開發,雙方於2021年2月1日簽訂《軟體開發合約》,約定:(1) B公司按照A公司的需求、效果圖及模組說明進行開發;(2) 開發報酬總計30萬元,支付時程為:合約簽訂後支付15萬元,驗收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12萬元,驗收確認3個月內支付3萬元;(3) B公司應將驗收成果發送至A公司項目聯絡人郵箱,A公司須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否則視為通過驗收,驗收後7個工作日內須支付進度款。同年8月8日,因B公司交付時間嚴重延誤,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B公司於2021年8月10日前交付軟體,A公司於同年8月28日前驗收。如B公司按時交付軟體,A公司按合約約定支付款項,不追究違約責任;如B公司未按時完成,每逾期一天按報酬總額1%支付違約金。B公司完成軟體後於2021年8月10日提交測試,並提交系統說明文件、用戶手冊。2021年8月28日,雙方進行驗收,發現軟體存在原始碼缺陷,程式碼註解、效果圖、系統性能等模組完成進度為70%,驗收結果為不通過。同年10月底,B公司提交修改後軟體,A公司測試後發現系統運行不穩定,經多次與B公司溝通未解決問題,軟體無法正常使用。A公司未重新組織驗收,將測試結果告知B公司,並要求解決軟體卡頓、當機及其他問題,但上述問題均未得到解決。現A公司認為B公司存在根本違約,請求解除合約並返還已支付的首期款項。B公司則認為A公司未對修改後的軟體組織驗收,應視為A公司無反饋意見,B公司已完成開發義務,故主張A公司應支付剩餘18萬元合約款項。試問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訴訟請求?
2024/04/19
Q:C公司與D公司均為農業公司,2022年2月1日,C公司對其自行培育的柑橘新品種“淮南1號”向國家農業農村部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申請書載明該品種的發現和選育工作始於2002年。因該品種滿足國家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特異性、穩定性、一致性要求,於2022年12月獲得《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證書》,且潮州市農業農村局出具證明,證明“淮南1號”自推廣後,得到廣大果農和社會各界一致好評,每年向貴州、四川等省市推廣種植萬畝以上,在當地柑橘品種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對全國柑橘品質改良做出貢獻。在此之前,C公司和D公司為解決雙方柑橘苗木合作支付剩餘款項一事,簽訂《D公司引進C公司苗木》協議,確認D公司欠付C公司柑橘苗木款共計120萬元,其中D公司購買的柑橘苗木包括“喬化嫁接115小苗”35.5萬棵、“m9t339大苗”1萬棵。而後,多地電視臺皆報導D公司從C公司引進“淮南1號”柑橘苗木的相關情況。C公司主張其從未向D公司銷售過“淮南1號”柑橘苗木,D公司對外推廣、銷售並非來源於C公司的所謂“淮南1號”柑橘苗木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D公司則提出,2023年10月1日,D公司負責人曾與C公司技術人員通話,內容顯示C公司向D公司銷售包括“淮南1號”的柑橘苗木後,曾派出技術人員到D公司指導,作為C公司曾向D公司銷售“淮南1號”柑橘苗木的佐證。試問法院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嗎?
2024/03/18
Q: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實施,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的優先權有哪些變化:
2024/03/18
Q:C公司為綜合性飯店,成立於2004年7月。C公司為“月夜楓橋”及“月夜楓橋及圖”商標權利人。該等商標有效期均自2005年至2025年。核定服務項目均為第43類,包括住所、備辦宴席等。C公司使用“月夜楓橋及圖”商標,獲得年度中國第一精品飯店公寓、中國最佳精品飯店公寓、中國飯店星光獎及“最佳國際公寓飯店”等榮譽。C公司後於多地開業。且C公司所在省份的飯店行業協會推薦上述“月夜楓橋及圖”商標為該省的著名商標。D公司為另一綜合性飯店,成立於2015年6月,企業登記字號為“夜月楓橋”,並於同年7月申請“夜月楓橋”商標,商標局於2016年11月對該商標予以部分駁回,初步審定通過在“烹飪設備出租、養老院”的註冊申請;駁回“寄宿處、飯店、餐館”等項目的註冊申請,駁回理由為標識文字部分與C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註冊的“月夜楓橋及圖”商標近似。後D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及其他平臺介紹其夜月楓橋飯店,並使用“夜月楓橋”商標標識。C公司由此主張D公司使用“夜月楓橋”侵害其商標專用權,其將“夜月楓橋”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和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D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請問法院會支持C公司的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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