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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Q:何謂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及相關後果?
2024/11/20
Q:A公司開發一傳輸系統軟體並進行軟體的著作權登記,同時將該軟體相關的開發資料、源代碼作為核心商業機密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D、E、F、G等四人曾是A公司內部能夠接觸核心商業機密的重要管理人員及關鍵技術人員。該等人員相繼從A公司離職,隨後加入與B公司關聯的C公司。A公司發現,上述人員利用其曾在A公司就職期間所非法複製的傳輸系統軟體資料、源代碼,在未經實質性修改的情況下形成侵權軟體,該侵權軟體由B公司和C公司對外銷售。經A公司申請,法院依法對C公司採取證據保全動作,對上述涉案人員的工作電腦數據予以複製,同時向C公司的客戶調取對應的侵權軟體及合約。A公司向B公司、C公司及D、E、F、G等四人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要求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試問法院是否會支持A公司的主張?
2024/11/20
Q:甲公司成立於2019年12月。2019年11月,甲公司即委託乙公司開發「XX廣告分發管理系統」項目,雙方並簽訂技術開發合約。甲公司的股東多次就項目開發事宜向乙公司發出指令,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亦共同參與該項目開發,並在項目各方的微信群中承諾向乙公司支付開發費用。在甲公司股東向甲公司支付費用後,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支付款項。然而,甲公司實際上僅支付合約約定的部分款項,尚欠人民幣60餘萬元。乙公司向甲公司請求支付剩餘費用,對此,甲公司主張雙方簽訂技術開發合約時,甲公司尚未成立,該合約未經法定代表人A和股東會同意,實際上係由乙公司與甲公司監事B惡意串通而簽訂,由此主張合約無效,不僅要求乙公司返還A已支付的款項,同時以乙公司違約為由將其訴至法院,主張乙公司應賠償違約金。請問法院是否會支持甲公司的請求?
2024/10/17
Q:甲公司為一家馳名炸雞食品企業,其連鎖品牌「香噴噴炸雞店」創立於1975年,其商標在亞洲甚至全球各地均有高知名度,品牌發展迅速。甲公司於1976年在美國註冊第一個商標「香噴噴」,並於1990年至2005年期間在中國大陸註冊多個文字和圖形商標,持續使用,從不間斷。中國大陸範圍內的第一家香噴噴炸雞連鎖店於1993年在上海開業。於此前後,甲公司通過印製廣告宣傳其商標及產品與服務,內容涉及炸雞製作方法、產品目錄、新店開業、香噴噴品牌背景、服務品質等方面。截至2005年底,中國大陸的香噴噴連鎖炸雞店達到60家。某日,甲公司發現一家成立於2000年的企業——「香噴噴公司」,不但使用甲公司註冊的文字商標作為其商號在廣州市開設炸雞店,甚至使用甲公司註冊的圖形商標,店內的各項裝潢也與甲公司的連鎖實體店面統一裝潢極為相似。經查,「香噴噴公司」的企業名稱早已於1990年取得預先核准,「香噴噴公司」表示這僅出於創意上的巧合。請問甲公司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2024/10/17
Q:A公司與B公司簽訂《網站建設及軟體開發協議》,約定A公司委託B公司開發並維護A社區平台項目。雙方並約定,項目分三期進行,A公司應於第一期項目啟動的同時支付第一期項目首期款,第一期項目驗收完成且B公司向A公司提交工作成果後的三個工作日確認,簽訂《網站驗收確認書》後進入第二期項目。各階段驗收是否通過,原則上以A公司書面確認為準,若A公司未於約定期限出具書面驗收合格確認書或修改意見,視為項目驗收合格。第一期項目開發內容包括五個模板,B公司如期交付第一個模板工作成果,其後雙方透過微信進行反覆討論,且因A公司提出新的開發需求,雙方並就此簽訂補充協議。而後,B公司陸續交付第一期項目的其餘模板,雙方就內容修改持續通過微信反覆磋商,B公司隨後交付第一期項目開發的軟體測試連結,但仍未通過驗收。A公司負責人要求B公司負責人帶項目團隊到A公司討論細節問題。過兩周後,A公司負責人再次催促進度,B公司負責人稱項目團隊有員工請假,又有其他業務,無法及時交付,A公司負責人對此表示無法接受,提出終止協議,B公司負責人表示同意。請問在雙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出具項目階段性成果的書面驗收文件、而僅通過微信溝通工作成果的情況下,法院會如何認定開發驗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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