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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Q:專利法中對於重複授權(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被授予二個專利權)的認定是僅以權利要求為準還是以專利全文為準?
2023/11/21
Q:D公司為北京市的大型綜合公司,成立於1994年10月,業務涉及零售貿易、電子商務、物流運輸等多個業態,在華北、華東和西北等地區擁有多家店鋪,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中國零售業十大影響力企業等多項榮譽。D公司並於2005年8月申請註冊取得“特美”商標和“特美及圖”商標,於2008年5月申請註冊“特美生活廣場”商標,開始以“特美”為核心構建自己的商標體系;E購物廣場則是山西省臨汾市的一家農村購物超市,設立於2017年5月17日,經營範圍包括食品、日用百貨、農副產品、煙草零售等。E購物廣場名稱為“特美生活廣場”,其店面門頭上的圖形標識由“特美”二字的首字母T和M組成,與D公司的藍色橢圓形圖案標識存在明顯的區別。D公司知悉E購物廣場情況後,認為E購物廣場使用“特美生活廣場”的名稱容易誤導公眾,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主張E購物廣場應賠償D公司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但D公司未就其所稱經濟損失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試問在此情況下,E購物廣場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構成,其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23/11/21
Q:A公司委託B公司進行軟體產品開發,並於2021年6月30日簽訂《軟體開發框架協議》。該框架協議約定:(1)B公司為A公司進行智慧燈光管理系統軟體產品的設計、開發、測試及維護等;(2)服務費用標準為每月人民幣3萬元,服務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3)B公司完成服務後,經A公司驗收合格,雙方簽署結算單。協議簽訂後,B公司陸續完成智慧燈光管理系統軟體的交付及測試、維護,但未與A公司簽署書面的交付驗收文件。框架協議於2022年5月底到期後,雙方另以補充協議方式延長框架協議期限至2022年10月。A公司於2021年7月支付6月份服務費後並未再支付後續的服務費。B公司於2022年4月至10月期間多次催促A公司付款均未果,A公司表示等待產品驗收後支付,負責人陳某並要求由B公司與C公司簽署協議,約定以C公司作為付款主體向B公司付款,B公司為C公司完成智慧燈光管理系統軟體的開發、移交、培訓及其他服務,合約總價為36萬元。2022年11月,B公司與C公司簽署《軟體開發合約》,後C公司陸續向B公司支付合約價款20萬元。B公司繼續請求A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間的服務費33萬元時,A公司主張其已將《軟體開發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轉移予C公司,A公司已退出該等合約項下的法律關係,相關合約權利義務應由B公司與C公司繼續履行;B公司則稱其與C公司簽訂的《軟體開發合約》與A公司簽訂的《軟體開發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無關,兩個項目的服務器、集成的地圖服務、開發平臺接口及坐標數據均不同。現B公司向法院請求A公司支付拖欠服務費33萬元及違約金,試問法院會支持B公司的請求嗎?
2023/09/19
Q:C公司為地漏產品的生產公司,為“潛水艇”衛浴品牌創始人李某所成立。2008年3月28日,李某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Submarine潛水艇”註冊商標,後C公司集團關聯企業註冊取得“潛水艇”“Submarine及潛水艇圖形”註冊商標。上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1類,包括水龍頭、地漏等。自2009年至2017年期間,該集團通過廣播電臺、網站、報紙等方式,在全國各地對“潛水艇地漏”進行廣泛廣告宣傳,於2015年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質量和服務誠信優秀企業”。2018年3月27日,經商標局核准,C公司自李某及關聯企業處受讓上述三項商標。後E公司因生產載有“潛水艇”相似字號的地漏產品,被C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判決,E公司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產品為侵權產品,此後不得在地漏產品中使用“潛水艇”字樣。D公司為一施工及建材銷售公司,銷售E公司生產的標有潛水艇標識的地漏產品。在法院判決E公司停止生產侵權地漏產品後,因尚有庫存,仍在繼續銷售E公司侵權的地漏產品。C公司認為D公司銷售使用潛水艇標識之地漏產品的行為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故而構成侵權,同時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D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請問D公司作為銷售者銷售使用潛水艇標識的地漏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構成侵權,賠償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2023/09/19
Q:A公司委託B公司開發電腦軟體,並於2020年12月5日簽訂電腦軟體發展協議,確定由B公司為A公司開發電腦軟體產品。開發協議約定:(1)B公司應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4月30日前分別完成軟體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開發並交付A公司驗收;(2)A公司書面確認B公司軟體通過驗收並於B公司正式交付軟體後10個工作日,於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萬元;(3)軟體驗收方式為雙方共同驗收;(4)若驗收不合格,B公司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如修改逾期或修改後依然無法通過A公司驗收,視同違約。雙方如期完成軟體的第一階段驗收。2021年5月2日,B公司出具《項目交付說明》,載明B公司向A公司交付軟體原始程式碼等檔。A公司對軟體進行驗收並單方出具《驗收報告》,認為套裝軟體含不能正常執行工作功能或危及系統安全導致使用者資訊洩露或損壞的致命缺陷4處,嚴重影響系統功能實施且無法進行更正的缺陷8處,因此作出不通過的驗收結論。而後,A公司向B公司發出《關於系統交付事宜處理意見的函》並告知B公司,A公司股東會已作出決議,終止執行雙方簽署的開發協議,終止支付剩餘款項;同時B公司應繼續履行其餘協議義務,並不進一步追究其違約責任。B公司向A公司發出回覆函,提出A公司終止協議的行為不符合協議約定,對於驗收不合格的情況,B公司仍有10個工作日內的修改機會,A公司單方驗收後直接終止協議違反約定,希望進行雙方驗收,並在修改期內對驗收異議部分進行修改,保證產品的完整交付。現A公司以B公司交付軟體存在嚴重缺陷足以導致協議目的無法實現、B公司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單方終止協議,終止支付剩餘款項;B公司則認為A公司單方終止協議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試問法院會支持A公司還是B公司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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