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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Q:C公司為地漏產品的生產公司,為“潛水艇”衛浴品牌創始人李某所成立。2008年3月28日,李某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取得“Submarine潛水艇”註冊商標,後C公司集團關聯企業註冊取得“潛水艇”“Submarine及潛水艇圖形”註冊商標。上述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1類,包括水龍頭、地漏等。自2009年至2017年期間,該集團通過廣播電臺、網站、報紙等方式,在全國各地對“潛水艇地漏”進行廣泛廣告宣傳,於2015年被中國質量檢驗協會授予“全國質量和服務誠信優秀企業”。2018年3月27日,經商標局核准,C公司自李某及關聯企業處受讓上述三項商標。後E公司因生產載有“潛水艇”相似字號的地漏產品,被C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判決,E公司確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產品為侵權產品,此後不得在地漏產品中使用“潛水艇”字樣。D公司為一施工及建材銷售公司,銷售E公司生產的標有潛水艇標識的地漏產品。在法院判決E公司停止生產侵權地漏產品後,因尚有庫存,仍在繼續銷售E公司侵權的地漏產品。C公司認為D公司銷售使用潛水艇標識之地漏產品的行為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故而構成侵權,同時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D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請問D公司作為銷售者銷售使用潛水艇標識的地漏產品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構成侵權,賠償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2023/09/19
Q:A公司委託B公司開發電腦軟體,並於2020年12月5日簽訂電腦軟體發展協議,確定由B公司為A公司開發電腦軟體產品。開發協議約定:(1)B公司應於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4月30日前分別完成軟體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開發並交付A公司驗收;(2)A公司書面確認B公司軟體通過驗收並於B公司正式交付軟體後10個工作日,於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萬元;(3)軟體驗收方式為雙方共同驗收;(4)若驗收不合格,B公司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如修改逾期或修改後依然無法通過A公司驗收,視同違約。雙方如期完成軟體的第一階段驗收。2021年5月2日,B公司出具《項目交付說明》,載明B公司向A公司交付軟體原始程式碼等檔。A公司對軟體進行驗收並單方出具《驗收報告》,認為套裝軟體含不能正常執行工作功能或危及系統安全導致使用者資訊洩露或損壞的致命缺陷4處,嚴重影響系統功能實施且無法進行更正的缺陷8處,因此作出不通過的驗收結論。而後,A公司向B公司發出《關於系統交付事宜處理意見的函》並告知B公司,A公司股東會已作出決議,終止執行雙方簽署的開發協議,終止支付剩餘款項;同時B公司應繼續履行其餘協議義務,並不進一步追究其違約責任。B公司向A公司發出回覆函,提出A公司終止協議的行為不符合協議約定,對於驗收不合格的情況,B公司仍有10個工作日內的修改機會,A公司單方驗收後直接終止協議違反約定,希望進行雙方驗收,並在修改期內對驗收異議部分進行修改,保證產品的完整交付。現A公司以B公司交付軟體存在嚴重缺陷足以導致協議目的無法實現、B公司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單方終止協議,終止支付剩餘款項;B公司則認為A公司單方終止協議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試問法院會支持A公司還是B公司的主張?
2023/09/19
Q:請舉例說明專利法規定「部分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申請」。
2023/08/22
Q:A公司委託B公司開發手機APP軟體,雙方於2020年12月簽訂《軟體開發服務合同》,約定:(1)軟體交付標準和交付內容載明於合同及其附件;(2)A公司有試運行權利,運行期完畢後一周內A公司有權以書面形式在功能需求範圍內提出整改要求;(3)A公司在收到B公司交付的確認單簽署後一周內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且B公司書面提交驗收確認單後,如A公司未在期限內驗收,則視為軟體驗收通過。合同簽訂後,B公司於2021年6月告知A公司APP測試版本已開發完成,並附測試後台地址等資訊。A公司對軟體進行測試,並於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向B公司反饋三次修改意見,B公司均對應地回覆並完成。2021年9月,B公司以郵件形式向A公司發送軟體的項目驗收確認書,但A公司未予回覆,亦未提出軟體存在不符合開發版本標準的具體問題。2022年1月,A公司未續租其所租賃的阿里雲服務器,致使該服務器上的軟體數據被公開,且無法恢復。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間,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繼續完成APP開發,均被B公司以已經交付、修改軟體並申請A公司驗收為由拒絕。A公司亦要求B公司交付軟體源代碼,但B公司以合同未約定源代碼的交付義務,且源代碼已經部署至A公司租賃的服務器上為由拒絕。現A公司以B公司違約為由要求支付違約金,並明確表示不再繼續履行合同並以B公司違約為由解除合同,試問法院會支持A公司的主張嗎?
2023/08/22
Q:C公司與D公司均為蜂蜜製品的生產、銷售公司。2000年,C公司使用的商標被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其蜂蜜包裝瓶的外觀設計並於2003年獲得國家專利局外觀設計專利,但現已失效。C公司生產並銷售的某款蜂蜜商品的瓶身兩側肩部為突出的波浪形狀,黃色瓶蓋上有突出的錐形設計,前後貼有葫蘆形狀的瓶貼,正面瓶貼帶有金色邊框,正面瓶貼上部為C公司商標標識,中部為蜂蜜商品名稱,下部為小熊卡通圖案及有關背景圖案。D公司生產並銷售的另一款蜂蜜商品瓶身兩側肩部為突出的波浪形狀,黃色瓶蓋上有突出的錐形設計,商品雙面貼有葫蘆形狀的瓶貼,雙面瓶貼均帶有金色邊框,正面瓶貼上部為D公司商標標識,下部為兒童卡通圖案及有關背景圖案。C公司認為其此款蜂蜜商品的包裝屬於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特有包裝,主張D公司的蜂蜜商品包裝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並構成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請求D公司支付賠償責任。請問C公司的主張會否被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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